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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协快报
2003年第15期(总第一百三十二期)
二003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今年12月货物出口“离境日期”界定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关于报关“清单”出口日期界定的问题,本协会综合一些会员企业的意见后,于2003年12月2日以题为《关于12月货物出口“离境日期”界定的情况反映》以急
件的形式上报市领导、市经贸局、深圳海关。陈应春副市长非常重视并亲批示,深圳市我经贸局,市经贸局、深圳海关。市国税局于12月12日下午专门召开了会议。
据悉:一、全部“清单”实际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前的,企业办理集中报关手续时,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栏一律填写为该批“清单”中最后一份清单的出口日期,主管海关予以审核确认,
二、“清单”实际出口日期跨越2004年的,企业应分开办理集中报关手续,对实际出口日期在职2004年1月1日前的清单按照办法(一)予以办理,对2004年1月1日后的“清单“仍维持原办法予以办理(详情等正式件)。
特别提醒企业注意:
海关方面:(1)、由于年底出口货物数量众多,涉及出口退税的货物,企业尽可能在12月25日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在12月25-30日期间办理有关”清单“集中报关手续。(2)、12月25-31日期间,企业尽可能按照逐单申报方式到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当日货物离境(3)、少数在今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清单列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在2004年1月14前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4)企业在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办理出口报关,但货物未离境的,按2004年新的退税率执行。
税务方面:(1)、涉及出口退税的企业,务必在明年1月15日前完成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和单证不齐备案工作。务必在明年3月31日前完成2003年度出口退税申报。(2)出口企业、包括实物“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须在明年1月14日前准备好材料向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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