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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有新的管理规定。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是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是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X 出口关税税率 X
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
比例;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申领的加工贸易手册,在2003年5月1日后出口应税商品,应按照此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