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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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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经发 [1996] 6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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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 为加强“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结汇管理,堵塞工缴费统筹过程中产生的漏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各“三来一补”业务的商务单位(以下简称商务单位)统一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属下支行级机构开设一帐户办理工缴费结汇业务,商务单位结汇时应在有关凭据上注明此项外汇为“三来一补”工缴费。工缴费结汇收入由中国银行根据市政府规定的上交比例办理分成,市属和驻深“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上缴市政府比例为10%,统一划入市财政局外经处在中国银行红岭支行开设的人民币专户。 二、市经发局将根据总协议(合同)和实际情况,核定每一个“三来一补”企业的工缴费结汇基数。凡因职工人数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结汇基数变化的须由主管商务单位报市经发局审核同意后方为有效。否则,仍按原核定的工缴费结汇基数按时结汇。 三、市经发局、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三来一补”工缴费结汇的统筹管理工作,对无正当理由而逾期结汇、为逃避工缴费统筹而转移结汇的“三来一补”企业 的商务单位给予如下处罚: 1、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结汇或不通过正常渠道进行工缴费结汇的“三来一补”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停止审批生产加工合同的处罚。 2、对转移工缴费结汇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逃避工缴费统筹的商务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其商务单位资格的处罚。 四、对遵纪守法按时结汇,且年工缴费达100万港元以上的“三来一补”企业,将在审批自货自运深港直通车时给予优先考虑。 五、本办法适用于市属、驻深的“三来一补”商务单位和企业。 六、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 深圳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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