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420号,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海关、地方外经贸部门认为执行时间紧张,担心来不及办理有关手续而影响加工贸易出口。为积极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同时考虑有关文件执行中的衔接,经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共同研究,现对《通知》每三、四、五条中对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同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1998年1月1日前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企业申请解除监管时,可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批件和检验检疫证书,海关按规定办理监管手续。对1998年1月1日(含)后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仍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三条中“对不按上述规定将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留在境内不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企业,由海关调查部门按违规行为处理,结案前海关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备案手续”的规定暂缓执行。

    三、请各单位抓紧清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并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自觉遵守规定,共同作发“不作价设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