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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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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420号,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海关、地方外经贸部门认为执行时间紧张,担心来不及办理有关手续而影响加工贸易出口。为积极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同时考虑有关文件执行中的衔接,经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共同研究,现对《通知》每三、四、五条中对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同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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