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协会概况

协会动态

加贸信息

政策法规

CEPA

业务咨询

加工贸易论坛

建帐软件

站内搜索

协会简讯2003四月刊

【加 态】 深圳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现场工作会议

【协 态】 我协会召开“三来一补”企业建帐业务座谈会

【企 态】 一个非会员企业的感谢信

【加 息】 13月深圳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

【外 资】 我市11项审批权今起下放各区 —包括外商投资项

目审批、劳动用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

【关 税 信 息】 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

【特 别 关 注】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时间推迟到200381

无“3C”认证不能生产销售

【外 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加快转变管理职能

【国 态】 办理“免、抵、退”税今年有新规定

“免、抵、退”税有何作用

什么是“免、抵、退”税

【实 答】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问题解答

【加贸动态】

深圳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现场工作会议

2003年4月10日上午,深圳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现场工作会议在南头海关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深圳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安晓平主持。深圳海关吴荣昌副关长、市经贸局副局长、本协会会长邱庆芳、惠州市外经贸局石小勇副局长、南头海关董少华关长、宝安区经贸局刘少雄副局长等部门领导出席会议,参加会议有各行业协会秘书长。会议进一步明确单耗管理工作思路。

会上,吴荣昌副关长介绍了海关监管新的模式。他强调:要建立一个“海关监管、政府协管、企业自管、社会共管”的新机制,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他还介绍了设立单耗管理委员会的目的和重要性。会后,吴关长与各行业协会秘书长进行了座谈,并听取了各行业协会秘书长对单耗管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协会秘书长黄汉新也作了发言,他提出了具有实际意义和操作性的建议。

【协会动态】

我协会召开“三来一补”企业建帐业务座谈会

应不少“三来一补”企业的要求,我协会于2003年4月8日(星期二)上午在协会会议室召开了“三来一补”企业建帐业务座谈会。深圳市经贸局副局长、本协会会长邱庆芳、深圳海关调查局稽查处范瑞君助理调研员及郑邦庸科长、深圳市加工贸易企业协会黄汉新秘书长、宝昌永丰、同泰实业、恒都塑胶等我协会的会员企业与非会员企业的代表共30余人应邀出席和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座谈会上,大家就“三来一补”企业2003年度会计报表上报事宜;记帐方面理论库存与实际库存的最佳解决办法;企业新帐册的使用;工厂做帐日积月累后的误差处理等问题向市经贸局和海关领导进行了现场咨询,政府部门领导对企业所有咨询问题都给予了富有耐心的、认真的解答。会上还讨论了“建帐管理技术产品”开发问题,企业普遍希望政府相关部门抓紧落实这一重要问题,并尽快将这一实用性的高技术产品提供给企业使用,将企业建帐问题尽早规范起来的同时,提高企业管理效益,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与会企业代表对深圳市经贸局和深圳海关的有关主管领导亲临座谈会,与企业代表面对面座谈和交流的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和现场为企业解难释疑的政府高效工作效率大加赞赏。我们加工贸易企业协会今后也将在“联系沟通政府、协调服务企业”的工作方面不断努力、不断探索,让政府放心,让企业满意。

【企 态】

一个非会员企业的感谢信

深圳市加工贸易企业协会:

兹有我新雷欧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2003年3月24日在办6台检测用的彩色喷墨打印机的进口手续时,因为需办理3C免办证明手续才能进口,我公司去办理时被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人员告知此业务已暂停办理。因无法办理3C免办证明而使该批货物滞留在香港而无法进口。在困难时期,我们找到宝安区新安街道办经发科负责人求助,后经新安街道办有关负责人的介绍找到贵协会帮忙协调解决。

为此,贵协会的陈磊部长多次不辞劳苦亲自到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找有关领导解释协商,使得问题最终顺利解决。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敬意!

此致

敬礼

新雷欧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2003年4月23日

报关负责人:林昌环

总经理:铃木胜

【加 息】

1—3月深圳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

1—3月,我市加工贸易进出口继续高速增长,进出口总额168亿美元,同比增长30.49%。其中,加工贸易出口100.46亿美元,同比增长30.74%,占全市外贸出口的79.11%;进口67.59亿美元,同比增长30.1%,占全市外贸进口的59.3%。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仍是加工贸易出口的主力军。

【外商投资】

我市11项审批权今起下放各区

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劳动用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

我市管理权限调整于今日起正式实施,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规划国土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11项审批和管理权限将下放给区政府或直属分局。

我市11项被下放的审批和管理权限分别是:一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凡区财政投资项目和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亿元)的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计划部门审批,并报市发展计划局备案。二是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凡符合市产业政策、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新设立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区外经贸部门审批,并报市外经贸局备案。三是环保审批。凡由各区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各区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环保审批,由各区环保局负责,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四是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凡由各区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以及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由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办理。五是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宝安、龙岗两区企业需申办《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所在地的分局办理,罗湖、福田、南山、盐田4区的企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机构统一办理。六是消防安全审核、验收。凡由各区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核、验收,由各辖区消防大队负责,并报市消防局备案。七是规划、国土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产业政策的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业用地,由各区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与国土管理部门备案。临时建筑的审批权、处罚权下放到各区,同时,组织拆除违法建筑和清理违法用地的职责落实到各区。“城中村”的改造由各区政府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八是建设管理。凡各区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所涉及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报建和管理,由各区建设部门负责。九是劳动用工管理。宝安、龙岗两区的劳动事务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劳动局办理相关劳动业务。罗湖、福田、南山、盐田4区实行分级管理,凡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企业、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这些单位的控股企业、其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其劳动事务由市劳动局负责,区劳动局负责管理辖区内除上述市管单位外其它所有单位的劳动事务,办理相关劳动业务。十是城市管理。除市城管办管辖权限以外的其它市政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负责,相关的审批权与管理权一并下放。十一是公安交通管理。按行政区划调整辖区公安交警大队,撤销跨区设置的宝龙公安交警大队。

【关 税 信 息】

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有新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对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有新的管理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申领的加工贸易手册,在2003年5月1日后出口应税商品,亦按照此规定执行。

【特 别 关 注】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时间推迟到200381

无“3C”认证不能生产销售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原定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时间推迟到2003年8月1日。我国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将实行强制性认证,未经认证,这些产品将不准生产、进口和在市场上销售。

据了解,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的19大类132种产品包括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轮胎、医疗器械等等。

据统计,我市有3000多家加工企业的进口料件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而目前深圳地区仅有809家加工企业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称“CQC”)深圳分中心申请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近200家企业获得了CQC颁发的认证证书。一旦开始正式实施“3C”认证后,没有申请的企业将面临生产原料无法进口从而影响加工生产的困境。本协会呼吁有关企业要及早到CQC申请,以免耽误企业正常生产。

【外 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加快转变管理职能

根据2002年11月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及2003年3月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先后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等方面内容。

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审批;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的审批;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件的审批;对外发债市场时机的选择和融资条件的审批;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审批;边境易货贸易项下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的审批;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经常项目外汇,一次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审批;免税商品进口用汇及免税商店购进的免税商品因货损、积压等需转为人民币销售的审批;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对外付汇的审核;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信用证的备案审核 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托收的备案审核; 保险公司境内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变更的审核;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到货的备案审核;出口单位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到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审核;境内居民个人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的审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外汇划转的审核。

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所在地银行国内外汇贷款核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核准;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登记核准;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情况年检审核;旅行社从其入境游账户中对外支付出境游超标准费用核准;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购汇和异地还贷核准。

【国 态】

办理“免、抵、退”税今年有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通知要求,自2003年1月1日起,全国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退税。

使用出口退税子系统,企业需先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然后凭IC卡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通过该系统对2003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进行核对并提交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的电子信息,据此申报退税。出口企业需要尽快熟练使用出口退税子系统(企业可登录深圳国税局网站查询有关操作使用说明,网址为www.szgs.gov.cn)。

“免、抵、退”税有何作用

免、抵、退”税办法作为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出口退(免)税办法,具有其先进性和科学性,它简化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兑现过程和缩减了征、退税管理过程中带来的时间差,密切征、退税联系,具有减少出口企业资金占用,减轻中央财政压力,减少出口退税现金流量,有利于加强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促进外贸出口等作用,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免、抵、退”税有利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

二、对比采用“先征后退”或“不征不退”办法,“免、抵、退”税办法可让企业得到明显的实惠:首先,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从而减少了这部分的资金占用;其次,由于出口货物不计征增值税,企业也就不必负担随这部分增值税而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轻了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再者,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中抵扣,即在增值税日常申报中就享受了预免、预抵的好处,退税的兑现提前,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促进了企业的经营效益的提高。

三、“免、抵、退”税可以缓解退税指标紧张的困难。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应退税款通过“免”税和“抵”税来消化,从而缓解了“退税”的压力。

四、“免、抵、退”税办法由于减少了出口退税资金流量,并且实行征、退税联合管理,加强了征、退税环节的衔接,可以有效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什么是“免、抵、退”税

根据国家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免、抵、退”税管理,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凡具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由于生产企业往往发生既有内销又有外销的行为,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其外销货物应实行退(免)税,内销货物应依法征税。基于这种征、退税管理的需要,“免、抵、退”税办法就是把企业的应退(免)税和应纳税结合起来计算,即:首先对企业的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实行免税,出口货物原、辅材料的进项税额用来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抵顶不完的部分给予退税。从而在征税和退税两个环节上实现紧密共管,避免征、退税管理的脱节。

【实 答】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问题解答

自8月1日起,深圳将全面推行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又称“3C”,它的推行对相关生产企业产品有何影响?

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是什么?

答: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CCC”标志。标志图案和种类如下:

2.哪些产品被列入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该目录以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为基础,进行了少量调整。

目录涉及安全、EMC、环保要求,包括19大类,132种产品,即:

———电线电缆(共5种)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低压电器(共9种)

———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电动工具(共16种)

———电焊机(共15种)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照明设备(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共2种)

———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安全玻璃(共3种)

———农机产品(共1种)

———乳胶制品(共1种)

———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消防产品(共3种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3.无需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有哪些?

答:1)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

2)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3)展览品(非展销品);

4)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对于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

4.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有哪些?

答: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对于符合第2、3项,企业可到各直属局或国家认监委办理,符合其它各项的到国家认监委办理。

5.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主要是:认证申请和受理;样品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6.整机中所用的《目录》内的部件是否必须有CCC标志?

答:若整机为《目录》内的产品,对整机中所用的《目录》内的部件可以不单独申请CCC认证,但这些部件必须随整机检测。为缩短认证周期,减轻整机企业、进口商的压力,国家鼓励《目录》内的部件单独认证;若整机为非《目录》内的产品,其中所用的部件不要求申请认证和检测。但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7.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申请吗?

答:认监委已经指定了9家认证机构具体承担第一批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任务,并对各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指定。申请人根据产品类别向相应的指定认证机构申请。对于业务范围存在交叉的产品,企业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

 

首页

协会概况

协会动态

加贸信息

政策法规

CEPA

业务咨询

加工贸易论坛

建帐软件

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