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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ssociation of Processing & Trading Enterprises
加 协 快 报
2003年第8期(总第一百二十五期)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3]第1号
部长 吕福源
二○○三年六月十日
附件:
第二条
第三条
(一)
(二)
(三)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
第五条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第六条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
(五)
(六)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七)
(八)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