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协会概况

协会动态

加贸信息

政策法规

CEPA

业务咨询

加工贸易论坛

建帐软件

站内搜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1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1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序号

1

未锻轧非合金铝

76011000

2

未锻轧铝合金

76012000

3

锰铁

72021100,72021900

4

硅铁

72022100,72022900

5

硅锰铁

72023000

6

铬铁

72024100,72024900

7

硅铬铁

72025000

8

镍铁

72026000

9

钼铁

72027000

8

钨铁

72028010

9

硅钨铁

72028020

10

钛铁及硅钛铁

72029100

11

钒铁

72029200

12

铌铁

72029300

13

其他铁合金

72029900

14

28047010,28047090

15

碳化钙

28491000

 

 

首页

协会概况

协会动态

加贸信息

政策法规

CEPA

业务咨询

加工贸易论坛

建帐软件

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