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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11、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 11%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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