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实例讲解

    根据国家规定,从2002年起,凡具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团体,其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在此之前,深圳很多企业(特别是老三资企业)执行 的是“不征不退”政策。为便便于纳税人理解,现举例对两种办法加以比较:

    例:某生产企业当期内销收入5000元(不含增值税),出口销售收入折人民币10000元,当期购买原材料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500元(其中用于出口货物1000元,用于内销货物为500元)产品的征税率和通税率均为17%。假设无上期留“抵税”额。

    (1)按照“不征不退”办法,出口销售免税,该部分货物原材料的进项阁额不得抵扣或退税,则: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内销收入X税率-内销货物应抵扣进项=5000X17%-500+10000X0=350(元)(公式中的“10000X0”用来体现出口货物免税,下同)

    (2)按照“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免税,但该部分货物析材料的进项税额可用业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款和用来退税,则企业当其应纳税额=内菹收入X税率-内销货物应抵扣进项-出口销售货物应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5000X17%-500+10000X0-1000=-650(元)计算出的纳税款为-650元,说明当期出口部分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后还有剩余,可予以退税。

    上述计算中,两各方法的区别在于对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000元是否用来抵扣。实行“不征不退”的办法是不得用于抵扣。而在“免、抵、退”税办法下,1000元进项税额不但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未抵顶完的650元还可以退税,体现了“免、抵、退”税办法的“抵税”和“退税”的规定

                                                                       摘自2003年08月4日《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