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海关: 编号:
兹证明 (企业名称)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请按海关总署署税[199]791号文的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有关手续。
资金性质:
企业自有资金总额: 万元人民币
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用汇额: 万美元
附: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
备注:
审批部门
(司局级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