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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 第1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3〕17号),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列: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