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区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审批办法(摘要)

    第二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有关通知规定的一项或数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二)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四)本企业年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1亿美元以上。

    第三条 、企业办理适用便捷关程序备案申请手续的基本流程,企业领取并填写备案审批表,责任担保书--报省级外经贸部门核定--报直属海关核准---报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门备案。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所规定条件,并愿意申请便捷通关优惠措施的企业,可在深圳海关通关管理处,各主管海关或深圳市经济发展局领取《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以下简称 《备案审批表》)一式五联和《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以下简称《责任担保书》)一式五份。

    第五条、企业如实填写《备案审批表》和《责任担保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同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生产产品已获科技部或外经贸部高新技术产品认证的,还需递交高新技术产品确认证明复印件)一起报请省级外经贸部门核定企业申请条件 。其中深圳市企业向深圳经济发展局申请,深圳关区所辖"两惠"地区的企业向广东省外经贸厅申请。

    经外经贸部门核定批准的,由外经贸部门在一式五联《备案审批表》栏中签署意见 、加盖公章,并将所有资料转送深圳海关核准。

    第六条、深圳海关通关管理处接到外经贸部门转来的企业申请后,在一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分别向主管(隶属)海关、监管处、加工贸易监管处、调查局发出《深圳关区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审批联系单 》,企业主管海关 、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应按性质及职能分工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以上单位在接到联系单后应详细阅 读企业的有资料及计算机数据,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送通关管理处。

    第八条、深圳海关通关管理处在收到以上各单位意见的电子文档后,应立即进行综合整理,并提出是否批准企业备案管关长。

    经主管关长审批同意企业备案的,由通关管理处签署《备案审批表》和相应的企业《责任担保》并交办公室加盖公章后,在《责任担保》生效将《备案审批表》企业联 、省级外经贸部门联及《责任担保》中一份分别送交企业的主管外经贸部门。

    经审批,企业不适用通关便捷程序的,由通关管理处负责在《备案审批表》企业联、直属海关联 、省级外经贸委联的海关意见栏中注明原因并交办公室加盖公章后,企业联和企业其它申请资料退交企业。

    第九条、《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书》生效后,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可直接按便捷通关程序的具体规定及《责任担保》 特殊约定适用相应的便捷通关程序。

    企业发生影响《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 重大变更或变化情况,应及时报告深圳海关和主管经贸部门。

    第十条、《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在没有海关、 企业界任何一方提出中止或撤消前长期有效。《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的修改、中止及恢复生效也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步骤办理。

    第十一条、深圳海关合同主管外经贸部门有权撤消企业适用便通关程序的资格。

    第十二条、各企业主管(隶属)海关地适用便捷通 企业负有全面管理的职责。各有关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企业的条件不再符合经审核的条件,应及时向通关管理处反映。

    第十三条、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下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的企业,如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适用有关便捷通关程序时,可正式行文向深圳海关申请 。书面申请应参照《备案审批表》内容报明本企业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条件,但资信可靠的A类生产企业确需适用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可向深圳海关申请在深圳关区范围内适用便捷通程序 。审批办法参照上述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深圳海关通关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