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关于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手续及下放审批权限等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深圳海关“深化改革,提高效率”的有关决定,积极扶持深圳市加工贸易发展,现将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审批手续及下放审批权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放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审批权限

(一)已收取台账保证金或保函的加工贸易合同,不论保证金或保函占合同金额比例多少,一律由主管海关负责审批,无须再报总关。

(二)取消对本关区加工贸易合同年度计划审批和上限合同报审的做法,本关区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办理的内外销生产合同一律由主管海关直接审批。主管海关的审批权限按现行规定办理,其中对原需报总关审批权的合同改由主管海关关长审批权。但对合同备案进口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合同进口料件超过重点敏感商品限量5倍以上的,主管海关须每月造表向加工贸易监管处报备。

(三)对《加工贸易重点敏感商品目录》列名商品备案进口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合同因故需申请延期的,由主管海关负责审批,原则上准予办理一次。特殊二次延期的,主管海关应下厂核查,对进口料件确在厂内且申请理由合理的,由主管海关关长予以审批。

(四)本通知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权限作出调整,海关总署和本关区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体制有的关规定仍应严格执行。

    二、对因洪灾、火灾、台风、地震等原因受损的保税货物涉及《海关总署关于对因洪灾受损保税货物的处理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763号)第一、第二、四款需报总署审批的项目,由主管海拟写请示报加工贸易监管处审核后呈总关主管关长审批。

    三、关于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的审批

    对加工贸易企业申请进口不作价设备的税证管理,应严格按[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内部审批管理方面,对进口不作价设备改为既不限金额,也不论是否属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一律由主管海关直接审批。主管海关审批并发入的手册后,按征免税填表每月向加工贸易监管处报备。

    四、关于简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返工的审批管理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监管方式名称及代码对照表>的通知》自1999年1月起启用了一、进料成品退换等到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地保税子系统可自行对退换的成品在原手册出口数额中扣减,在技术上已解决了统计和数据扣减的问题。对本关区加工贸易企业今后进出口返工产品,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口岸海关凭企业的《登记手册》直接办理进出口报关给入手续,报关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口岸存查,一份口岸统计,一份送主管海关,一份退企业凭以核销)。企业报关时申报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

(二)合同到期后,主管海关凭企业的进出口报关单给予办理核销手续。

    五、各主管海关和各职能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上述各项审批手续的简化工作,完善相应配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尤其是审批前的审核认定和进口后的实际监管工作,防止利用不作价方式进行走私违法活动。提高工作效率,严格遵守工作时限履行对外承诺,实现海关总署提出的有效监管、高速通关的目标。

(一)上述审批手续简化后,各主管海关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实行分级审批权制,并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审批,同时对上述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请示报告,不要擅自处理,并及时实施的具体情况。

(二)各主管海关以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批,应按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实际需要来掌握,对加工贸易合同手册的数量不作统一规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发放。

(三)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各主管海关要加强后续监管,对进口后设备的使用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核实。

(四)各主管海关每月要及时向加工贸易监管外报送有关报表,并由该外分送稽查、监管、通关、统计等职能处,各有关业务处要指定专人作动态分析,发现疑点,及时采取措施,开展检查。

(五)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综合分析和监控,并及时解决基层海关在执行上述办法和实际上监管中遇到的问题。

    本通知书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所发的《深圳海关关于下发<对加工贸易产品返工进出口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此前所发其它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书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海关关于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手续及下放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

    为落实深圳海关党组关于“深化改革,提高效率”的有关规定,我关日前下发了《深圳海关关于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手续及下放审批权限等到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关保[2001]304号 ,以下简称《通知》),在执行中,有关单位对该《通知》关于简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返工审批管理的做法提出了一些意见,要求明确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进口返工产品超出合同有效期或合同已核销等的监管办法,对此,经研究,加工贸易合同已过有效期或已核销后,原合同下的进出口货物已办结海关监管手续,对其返工产品海关不再视同加工贸易保锐货物监管,但考虑到企业存在的实际困难,为不影响企业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再次地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申报进口的返工产品如超出合同有效期或合同已核销的,暂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企业应填写《深圳海关加工贸易企业产品返工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随附书面报告及返工产品原出口货物报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经核实企业申请进口的返工产品确为自产出口产品后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其中一份送企业凭以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另一份主管海关留存。

    (二)返工产品进口时,口岸海关凭企业提供的《审批表》给予办理报关手续,企业申报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2600(暂时进出货物)。

    (三)返工产品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全部复运出境是,主管海关应凭《审批表》及有关进出口报关单做好核销管理工作,确保有关产品按期复出。

    二、加工贸易企业申请进口的返工产品如在合同有效期内,仍按《通知》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返工产品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复运出境,期内因故无法复运出境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合同延期手续,主管海关应予受理并按规定予以审批。

    三、对加工贸易企业需为返工产品进口用于更换的料件,在合同有效期外,由主管海关收取相当税款保证金,返修产品出口后予以退还。

    四、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返工产品海关手续中遇到的问题,主管海关与口岸海关应本着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又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加强联系,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