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提高通关效率支持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

署法[1999]272 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院校:

    “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是国家今年实现经济增长预期目标、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千方百计支持扩大外贸出口,也是今年海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海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为此,总署要求各级海关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通关效率

    (一)提供通关便利。各海关应在各主要业务现场实行“全天候、无假日”的预约值班工作制度,对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无论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还是在节假日,都要根据预约情况,安排充足人员值班,保证正常出口通关手续畅通无阻。为方便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和其他特殊商品的装箱、装车,经企业申请,海关可派员到出口企业上门执行监管任务。对鲜活、易腐等出口货物,要设立专门窗口,区别情况,特事特办,加速通关。

    (二)加速验放。按照即将实行的企业分类管理的要求,对A类企业申报出口的货物要切实降低查验比率。加大科技投入,配备先进的查验设备和其他技术手段,充分发挥科技手段的作用,逐步减少人工查验的比率,提高工作效率。

    (三)做好单证审核和管理工作。企业报关时因不明规定而缺少必要单证的,海关应讲明规定,促其尽快补办手续。对单证不全又急于装运出口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海关可先按照总署的现行规定凭有效担保放行货物,企业事后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有关单证,同时总署将尽快出台海关担保的管理办法,统一规范海关担保的各项措施。在审核单证时,遇有政策界限不清、难以确定监管证件的情况,各海关不能简单地拒绝接受申报,应立即联系总署尽快明确,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影响货物正常出口。

    (四)扩大实行预归类制度。对出口的新商品或者有可能由于归类的原因而产生许可证件管理与纳税争议的商品,要扩大实行规范的咨询性预归类制度,对部分出口商品方式行约束性预归类制度,避免企业出口报关时回妆类不准而延误通关时间。

    (五)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的基础上,对出口国内名牌商品、出口创汇高的商品实施重点保护措施,坚决打击盗版、侵权行为。同时各海关要严格依照程序操作,保证出口渠道的顺畅,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进出口贸易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下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自前年推行服务承诺以来,许多海关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办事时限,履行服务承诺,对提高通关效率、树立海关良好形象起到了有效作用。根据支持和促进外贸出口的形势需要,目前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服务质量:

    (一)各海关和各主要业务现场要建立领导值班制度。在正常工作程序不能解决总是的情况下,值班领导要承担现场应急情况的处理、协调、请示工作,并佩带明显标志、固定值班地点公开职责权限和值班电话。同时,各海关要设立和公布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企业对海关执法行为的投诉,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和完善“关长接待日”制度。各海关的关长接待日,至少每两周举行一次。另外,每季度要至少召开一次企业座谈会,虚心听取意见,研究处理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三)建立规范、有效和便于操作的同总署之间以及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之间的应急联络制度,以保证政策通畅、反应灵敏,在本关内也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工作制度,及时研究出口中遇到的突发问题。

    (四)发挥海关统计的监测、监督、服务作用,积极为中央、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外贸企业提供极时、准确的海关统计数据,加强统计分析,及时监测和反馈影响外贸出口的问题,加快出口数据信息反馈速度。

    (五)严守出口货物通关的作业时限承诺。货物经审单和现场部门审核确定无需开验和纳税的,自货物申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需要开验的货物,情况正常的应于海关收到盖有开户银行收讫戳记的《税款缴纳通知书》或者收到企业保证金后的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经海关同意凭有效担保接受申报的货物比照上述作业时限予以放行。

    三、继续减少行政性收费

    目前海关系统统一的行政性收费均经国家发燕尾服计划委员会批准。为继续有效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总署拟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性收费,降低部分行政性收费标准:

    (一)取消现行行政性收费中的“查单费”,免收“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

    (二)对现行海关行政性收费项目中的“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验车费”四项收费标准各下调50%。

    (三)对现行海关行政性收费项目中的“进口商品通税(关)手续费”、“车辆超时占用场地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四项收费各下调20%。

    (四)大幅度减少“单证费”中的收费项目,将原有104种单证收费合并和取消79种,保留25种。

    上述拟取消和调整和行政性收费项目,将在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对此,各海关必须克服困难,坚决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其他收费项目、加重企业负担。

    四、及时明确规范法规,进一步提高海关执法透明度

    (一)针对当前有关出口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交叉、矛盾、可操作性差等问题,总署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抓紧清理全部现行法规,近期内将清理结果分批下达各海关,由各海关在本口岸、本地区业务现场及时对外公布,为企业知法守法、快捷通关创造一个宽松、透明的法制环境。

    (二)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策法规宣传。为使全社会及时查阅海关法律法规、税则税率、海关监管要求和办理程序,避免因文件滞后而造成执法不一,延误企业通关,总署已经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了网站,各直属海关也要重视这一宣传方式,于6月底以前在总署的网站上建立本关的主页;要在业务现场的醒目位置,采取海关公告栏、咨询台、咨询触摸屏等方式,及时公布法规信息和海关新的通关管理制度、措施和要求;开通并公布“海关业务热线咨询电话”,并确保业务咨询工作的实际开展。

    (三)对新出台的国家的和海关的政策法规,要及时对企业开展多咱形式的宣传、宣讲和接受咨询,并在各主要业务现场提供最机关报海关业务政策法规的宣传材料。

    各海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支持扩大外贸出口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一把手新自抓,各部门通力合作,做好这项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总署制定的支持扩大外贸出口的各项措施,切这改进工作作风,深入企业和基层调查研究。对支持扩大外贸出口作出突出贡献的单和工作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以不执行总署规定、不遵守服务承诺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对拒不招待规定、违反作业期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时间,影响货物正常出口,增加企业不应有的负担的,应予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