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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免、抵、退”税今年有新规定 [2003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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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通知要求,自2003年1月1日起,全国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退税。 使用出口退税子系统,企业需先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然后凭IC卡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通过该系统对2003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进行核对并提交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的电子信息,据此电报通税。出口企业需要尽快熟练使用出口退税子系统(企业可登录深圳国税局网站查询有关操作使用说明,网址为:www.sz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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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有何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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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办法作为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出口退(免)税办法,具有其先进性和科学性,它简化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兑现过程和缩减了征、退税管理过程中带来的时间差,密切征、退税联系,具有减少出口退税现金流量,有利于加强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促进外贸出口等作用,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免、抵、退”税有利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 二、对比采用”先征后通“或”不征不退“办法,“免、抵、退”税办法可认企业得到明显的实惠:首先,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从而减少了这部分的资金占用;其次,由于出口货物不计征增值税,企业也就不必负担随这部分增值税而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轻了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再者,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中抵扣,即在增值税日常申报中就享受了预免、预抵的好处,退税的兑现提前,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促进了企业的经营效益的提高。 三、“免、抵、退”税可以缓解退税指标紧张的困难。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应退税款通过“免”税和“抵”税来消化,从而缓解了“退税”的压力。 四、“免、抵、退”税办法由于减少了出口退税资金流量,并且实行征、退税联合管理,加强了征、退税环节的衔接,可以有效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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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免、抵、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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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免、抵、退”税管理,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凡具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培植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由于生产企业往往发生既有内销又有外销的行为,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其外销货物应实行退(免)税,内销货物应依法征税。基于这种征、通税管理的需要,“免、抵、退”税办法就是把企业的应退(免)税和应纳税结合起来计算,即 :首先对企业的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实行免税,出口货物原、辅材料的进项税额用来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低顶不过错的部分给予退税。从而在征税和退税两个环节上实现紧密共管,避免征、退税管理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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