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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税款保付保函实转台账联系配合办法》的通知

中银结[2000]84号

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国经贸贸易[1999]1271号),中国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制订了《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税款保付保函实转台账联系配合办法》,现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税款保付保函实转台账联系配合办法

二000年四月三日

附件:

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税款保付保函实转台账联系配合办法

    根据《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国经贸贸易[1999]1271号)及有关实施细则,为加强海关与中国银行的联系配合,做好税款保付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台账“实转”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账号、印鉴、企业分类名单备案

   (一)中央金库账号备案

    各加工贸易主管海关应将对应的中央金库账号书面通知中国银行指定的台账业务部门,由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通知保函部门及国内结算部门,在进行转税操作时凭以核对。凡经核对账号不符的,中国银行暂不予办理。并立即联系海关修改。

   (二)主管海关行政印鉴备案

    各加工贸易主管海关应将行政章印鉴向其对应的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备案,由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转往保函部门,以便海关保函遗失申请补办时中国银行核对。

   (三)海关应按照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标准和审定程序问题的通知》(署监[1999]522号)的要求,将C类和D类的加工贸易企业名单及时抄送当地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转往保函部门,作为为企业出具保函的参考。

二、保函“实转”台账的确良开设。

   (一)企业凭海关出具的“实转”《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第三联、保函开设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向当地中国银行保函部门申请开设保函。

   (二)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收到保函受权行出具的保函(一联正本,三联副本)后,若企业没有逾期未销、停账待销、关闭账户及拖欠银行保函垫款等情况,凭《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第四联为企业开设台账,出具〈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一式三联。企业凭《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第一联,保函正本和一联副本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三)海关收到企业递交的保函后,将海关归档号填写在保函正本的右上角。

三、保函“实转”台账的变更

   (一)企业持海关开具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向中国银行办理台账变更手续,若属以下情况,应向中国银行办理台账变更手续,若属以下情况,应向中国保函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保函修改(一联正本、三联副本):

    1、变更后的保证金金额大于原保函金额:

    2、合同延期

   (二)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凭《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第四联办理台账变更手续,出具《银行保证台账变更登记通知单》一式三联。企业凭《银行保证 金台账变更登记通知单》第一联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如涉及修改保函的,办理上述变更手续时还应按规定提供保函修改正本和副本。

   (三)由“空转”转为“实转”的手册变更,需办理保函手续。按本办法二操作。

四、保函”实转“台账的转税

   (一)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或欠税等行为,海关可随时对企业欠缴税款及缓税利息进行一次性强行扣划,强行扣划时,开出索赔书(一式四联,第四联海关留存)、《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及《海关XXX转用缴款书》,并将上述单证及保函正本于开出缴款书当日送达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索赔款中涉及罚没收人的扣划问题另行通知。

    若索赔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及《海关XXX转用缴款书》中的企业名称与保函的企业名称不一致,海关应随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文件(复印件)

    (二)中国银行收到上述材料,经核对索赔书送达日期及索赔金额无误,在索赔书第三联上签注收到到时间及签收人姓名,加盖台账业务专用章后,退还海关。

    (三)中国银行收到索赔书后,若索赔书送达日期超过保函有效期,则在索赔书上签注收到时间及签收人姓名并加注”效期已过“;若索赔金额超过保函金额,则在索赔书上签注收到时间及签收人并加注“保函金额不足,实际金额为XXX”。然后将索赔书第二联留存,索赔书其余联及其他单证退海关。

    (四)若因保函金额不足而退单,海关可根据保函实际金额重新开出有关单证进行索赔,重新开出的索赔书送达日期视同原索赔书送达日期。

    (五)若保函索赔送达日期在保函有效期内,且索赔税款本金金额不超过保函金额,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将签收后的索赔书第三联退海关,第二联留存,再将索赔书第一联、《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海关XXX专用缴款书〉转往中国银行保函部门,由其办理转税手续。

    中国银行应在海关填发〈海关XXX专用缴款书〉次日起,三十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

五、保函”实转“台账的核销

    海关按规定为企业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出具尾号为“99”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注明“正常开设台账”或“停止办理台账”,连同保函正本(保函已索赔的除外)交由企业送交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中国银行根据海关的批注办理相应的核销手续,分别出具《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或《银行保证金台账账户关闭通知单》,保函自行失效。

六、保函“实转”台账的逾期处理

   (一)对海关签发注明“挂账”字样的《银行保证金台自由式核销联系单》,中国银行在做相应挂账处理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挂账待销通知单》。挂账期间,仍可根据根据海关开出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为企业新的加工贸易合同设立台账。

   (二)对海关签发注明“停账”字样的《银行保证金台自由式核销联系单》,中国银行在做相应的停账处理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停账待销通知单》,停账期间,不得为企业新的加工贸易合同设立台账。

七、挂、停账期间保函“实转”台账的处理

   (一)由于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或补齐有关证,或涉嫌走私违规行为,海关正在立案或调查等原因,保函需作展期的,海关在台账核销期满前20天内出具《税款保付促进函展期通知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第二联交企业凭以向中国银行申请保函展期,第三联企业留存,第四联海关留存。

   (二)企业须持《税款保付函展期通知单》第一、二联、保函授展期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银行申请保函展期。

   (三)中国银行保函部门对企业提交担保进行评估后,如同意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修改,应在台账核销期满后10天内办妥展期手续,将保函展期修改(一联正本,三联副本)及《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第二联内部传递至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

   (四)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在收到保留函展期修改及《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第二联后,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第二联后,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第二联后,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登记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及保函展期修改正本在台账核销期满后20天之前送达海关,海关凭展期后的保函办理有关手续。

   (五)若海关在台账核销期满后20天内未收到中国银行出具的保函展期修改,海关将按规定进行索赔。

八、保函“实转”台账的对账

   (一)实时对账

    海关或中国银行在办理保函台账的开设、变更、核销、挂账、停账、关闭账户等业务时,实行实时对账,即必须在核对有关通知单或联系单密押无误后,方予办理。

   (二)每日对账

    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应在每个营业日结束时(或下一个营业日开始时),打印当时(或上一个营业日)的《税款保保函业务情况日对账单》,送交海关进行核对,若经核对不符,海关应将异常情况及时反馈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

   (三)每月对账

    海关应在每月五日前打印上两月的《税款保休保函业务情况月对账单》,送交中国银行进行核对,若经核对不符,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应将异常情况及时反馈海关。

九、保函正本遗失补办。

   (一)若海关不慎遗失保函正本,可向中国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并在《税款保付保函遗失补申请书》(一式四联)上加盖主管海关行政章后,第四联海关留存,另三联派专人送至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

   (二)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收到补办申请后,在《税款保付保函遗失补办申请书》上签注收到时间、签收人并加盖银行台账业务专用章,视同补办申请已送达,并将第三联退海关,第二联留存,第一联内部伟传递至保函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三)保函正本遗失补办申请必须在原保函有效期内送达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否则,中国银行不予受理。

   (四)中国银行保函部门收到保函补粉申请后,应先核对行政章与海关预留的行政章印鉴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补发手续,并由台账业务部门通知海关领取补办的正本保函。

十、单证的传递

   (一)凡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正常核销”或“挂账待销“情况下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税款保村保函展期通知单》和中国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账挂账待销通知单》均由企业负责传递。

   (二)凡海关向中国银行出具的索赔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海关XXX专用缴款书》、税款保付何函遗失补办申请,“停账待销”,和“关闭台账”情况下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及中国银行向海关返回的《税款保付保函展期登记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账停账待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账账户关闭通知单》,由主管海关、中国银行直接送交对方。

   (三)在台账开设、变更、正常核销情况下发生的保函及保函修改的传递,由企业向当地海关,中国银行传递,在台账挂账,停账、转税、关闭账户情况下发生的保函及保函修改的传递,以及海关遗失补办的保函正本的传递,由海关、中国银行直接送交对方。

十一、本办法自2000年4月10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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