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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实施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深检植联 [1999] 118 号

各有关进口企业:现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实施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的公告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的第23号公告,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美国 、日本输往中国的货物木质包装实施紧急检疫措施。凡从美国、日本进口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各有关进口企业应及时通知出口商办妥有关检疫证书或声明,保证符合第23号公告的要求。必要时在签订的贸易合同中引用相关检疫条款,督促出口方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咨询电话:5588691,5587947)。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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