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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文件

深经贸通[2003]98号

关于延长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有效期的通知

宝安、龙岗区经济贸易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稳定、发展、提高”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措施,不断优化我市综合投资环境,遵循“方便、快捷、高效”为企业服务的原则,经商深圳海关,决定自2003年11月10日起,对企业申报的加工贸易合同,市、区经贸局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期限由原规定的不超过6个月延至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其中进口料件涉及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的合同和企业首次申报的第一个加工贸易合同,其出口返销期限仍按规定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执行。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抄送:深圳海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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