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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国外跨国公司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吸收外资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下称地区总部)系指外跨国公司在本省设立的投资性管理公司或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对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含一个国家)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 在本省设立的地区总部适用于本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地区性总部由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广东省外经贸厅)负责认定、管理和服务。
广东省和中央驻粤的工商
、财税、海关、外汇、银行、外事、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和服务,提供办事便利。
第五条 国外跨国公司经批准已在本省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可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第六条 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外跨国公司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二)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在3个以上,其地区总部对这些企业负有管理服务职能;
(三)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实缴付的注册
资本出资额合计超过3000万美元;
(四)申请设立或认定为地区总部的定理性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第七条
国外跨国公司申请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应向广东省外经贸厅报送相关文件:
(一)符合本办法每五条、国
外跨国公司通过已在本省设立的投资性公司,或管理性公司,或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以下简称已设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报送下列文件:
1、已设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国外跨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设立地区总部用其基本职能的受权文件。接受地区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外跨国公司的
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已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广东省外经贸厅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国外跨国公司申请新设管理性公司或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并要求认定为地区决部的,应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和
按本条第(一)款报送相关材料,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一并认定地区总部。
第八条 广东省外经贸厅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准予或不准予认定,准予认定的,发给认定证书,
获得认定为地区总部的,应自收到认定让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地区决疗应按规定接受联合年检。
第九条
在本省设立的地区总部,具有研究开发功能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注册地区在特殊经济功能区的,可按规定享受特殊经济功能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经中国人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地区总部与境内被管理企业可实行统一管理自有资金,涉及外汇资金的,按照有关外汇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区性决闻可在本省设立独立法人或非独立法人的研究开始,技术和管理人同培训,技术支持中心等机构,向其跨国公司所投资和授权管理的企业提供服务支持,省、市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二条 支持地区总部依法取得外贸进出口权,为其跨国公司所投资和授所投资和授权管理的企业进口自手设备、原材料及出口产品;支持地区总部在本省设立进口自用设备、原材料及出口产品;支持地区总部在本省设立跨国采购中心,依法取得外贸进出口权。
第十三条
对地区总部聘用的中国籍人员,给予商务赴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的出境便利。
对在地区总部长期工作的外籍人员,按规定优先给予办理有效期1-3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职业签证,对地区部总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按规定优先给予办理有效期1年内的多次往返签证;对地区总部因紧急事务申请外籍人员入境的,可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地区总部办理职员入境手续,需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对地区总部符合条件的外籍工作人员,给予办理有效期最长5年的《外国专家证》和《居住证》,对在地区总部长期工作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其家属在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办理手续便利,地区总部持有《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学(托)。
第十四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可免办就业许可证书,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其法定代表人可免除就业审批手续,免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地区总部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第十五条
地区总部为其关联企业员工提供关键技能培训服务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享受地方政府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地区总部用其所属研发机构从外省引进的中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经人事、劳动保障门批准后,可以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七条
国外跨国公司以其他企业形式申请设立或认定为地区总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外经贸厅负责和协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