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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11月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及2003年3月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先后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等方面内容。
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审批;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的审批;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凭金融条件的审批;对外发债市场时机的选择和资金融资条件的审批;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境内机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境外投资利润回保证金的审批;边境易货贸易项下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的审批;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经常项目外汇,一次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审批;免税商品进口用汇及免税商店购进的免税商品因货损、积压等需转为人民币销售的审批;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对外付汇的审核;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信用证的备案审核;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托收的备案审核;保险公司境内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变更的审核;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到货的备案审核;出口单位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到外汇局送核销单存根的审核;境内居民个人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的审核;保险公司及其他支机构境内外汇划转的审核。
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所在银行国内外汇贷款核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核准;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情况年检审核;旅行社从其入境游账户中对外支付出境游超标准费用核准;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购汇和异地还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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