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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明确规定,从事户外工作的员工,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时,可以停止当日工作。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办法》规定:气温以深圳市气象站发布的为准,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部门发布高温警告信号预告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8摄氏度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点—15点应停止露天作业。《办法》还规定:对从事露天作业的员工,发现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露天作业岗位。同时,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对露天作业员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保健费,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还应免费向高温作业员工供应清凉饮料。 附件:
《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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