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加工贸易企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法定名称为“深圳市加工贸易企业协会”,英文译为“Shenzhen Association of Processing & Trading Enterprises”,缩写“SAPTE”。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深圳市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的、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以及会员企业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促进会员在现代化经济建设和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深圳市政府经济贸易局、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石厦北六街2号天健阳光华苑B栋2E。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介绍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以及有关投资环境,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
2、组织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各项活动,并组织会员企业经常交流在签订加工合同、履行合同方面;在与商务单位、发单外商合作共事方面;以及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加强会员间的协作,表彰先进,共同发展。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企业的情况和问题,接受会员企业的申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协调会员企业、工厂与商务单位之间,与发单外商之间的关系,并对三者之间的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5、贯彻市政府有关加工贸易业务要发展、转型、升级的精神,开展加工贸易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给会员企业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6、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相互了解与支持,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7、组织发单外商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各类活动,与政府、加工企业或工厂加强沟通,吸引外商进一步优化加工贸易结构,不断提高加工贸易技术含量,推动深圳率先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和先进生产制造基地。
8、开展同国外有关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推动外商来华从事加工贸易业务。
9、举办各种培训班、业务讲座、研讨会、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种展览会、考察交流活动。编印会刊、特刊、简讯、快报等内部资料,加强网站建设,完善“中国加贸网站”服务,快速传达国家各项最新政策法规,以利会员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政策,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
10、办理政府有部门和企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在深圳注册的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工厂;外商投资企业和各商务代理单位;及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社会团体和社会人士,都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企业资料。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和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向协会提出咨询,取得协会提供的经济信息和资料。
7、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特殊原因,协会可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劝其退出协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的10 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热心协会工作,熟悉本行业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
5、主持办事机构的财务、人事等管理工作。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或有关合法的财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于协会名称更改及办公地点变更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