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8 00:00:00 点击量:3578
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区经促局、各新区经服局:
根据商务部、原信息化产业部和海关总署《关于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管理的通知》(商产发〔2006〕302号)精神,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从事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实行列名管理,纳入管理范围的商品包括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天线、高频头和接收机。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出现了具有卫星电视接收功能的多功能数字电视机顶盒等新产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凡具有卫星电视接收功能的产品,均需纳入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商品范围,实行企业列名管理。各区经促局、各新区经服局不得批准未列名的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有关《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办理备案的未列名企业,允许其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继续执行有关合同,但不得办理变更、延期手续。手册有效期到期前合同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尚未出口的产品和剩余料件,按“商产发〔2006〕302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各区经促局、各新区经服局要严格按照《关于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产函〔2012〕358号)精神执行,切实维护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生产秩序。
附件: 关于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产函〔2012〕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