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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政策 >> 劳动和社会保障

劳动和社会保障

失业保险将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
发布日期:2012-06-27 00:00:00 点击量:3246

  正在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下称《深圳失业保险条例》)将被“若干规定”取代。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对废止《深圳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

  明确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深圳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3月开始施行。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2002年《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也出炉,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在以上法规颁布后,《深圳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内容已经完全被上述法律、法规覆盖,因此,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对《深圳失业保险条例》进行废止。

  在2011年10月《深圳失业保险条例》修改的议案被提交后,新的《修订草案》共有43条,但经过与国家和广东省法律法规的重复条文进行删减,篇幅最终缩减为10条。因此,有委员在审议中提出,《修改建议稿》的内容只是针对上位法个别问题的补充,不宜采用“条例”形式。

  在变身为若干规定的最新版规定中,对于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进行了说明。提出深圳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以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以降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负担。

  企业裁员与缴费比例挂钩

  尽管变身为若干规定,但是规定中提出了浮动费率的缴费机制。即将企业裁员与缴费比例挂钩,失业保险费按人头算,可以向下浮动最多百分之四十,与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挂钩,此举既有利于鼓励企业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谐,也有利于约束企业使用劳动力资源的随意性。此举将作为深圳失业保险制度的一项创新予以保留。

  此外,对于无效失业保险关系,也就是俗称的骗保问题,若干规定也进行了明确。目前,深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际中工作中发现,有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挂靠养老和医疗保险并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甚至有空壳公司专门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挂靠参保或者虚假参保,以骗取社会保险金。市社会保险机构建议,应对无效失业保险关系的处理和虚假参保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经过研究,若干规定恢复了无效失业保险关系和单位弄虚作假的处理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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