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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深圳海关关于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08-20 00:00:00 点击量:3966
  为了提高通关效率,保证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是指经企业申请,货物进口地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二、适用A类、AA类管理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预审价。
  三、公式定价进口货物不适用预审价。
  海关可视情况对适用预审价管理的商品进行调整并对外公布。
  四、企业进口符合本公告规定商品的,可以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之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向海关提交预审价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以下简称《预审价申请单》,详见附件1),每一份《预审价申请单》对应一份合同;
  (二)合同、发票等与货物进口有关的商业单证;
  (三)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价格行情等;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应当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海关应当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海关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的,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决定书》,详见附件2)。《预审价决定书》仅对申请企业本次申请的货物有效。《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限为90天,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以再延长30天。长期合同进口货物的《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由海关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确定。审核期间,企业应及时配合海关提交或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七、企业获得《预审价决定书》,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并随付《预审价决定书》复印件及进口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
  八、对于在预审价期间或企业补充材料期间,货物实际申报进口的,企业应当立即通知海关,海关将停止对企业预审价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九、经海关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详见附件3),通知企业按照正常报关程序申报进口。
  十、在海关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中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
  十一、海关认为应当撤销原预审价结论并重新进行预审价的,应告知申请企业。
  预审价结论撤销时,有关货物尚未申报进口的,海关可以接受企业重新提出的预审价申请;有关货物已经申报进口且已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的,海关应当重新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已经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应的退补税手续。
  十二、预审价结论撤销的,或者《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预审价决定书》自动失效。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取消企业预审价资格:
  (一)海关已做出预审价决定,但企业未实际进口货物三次及以上的;
  (二)因企业未能按时向海关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整,造成预审价结论错误三次及以上的;
  (三)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申请预审价一次及以上的。
  被取消预审价资格企业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交预审价申请,一年后可再行向海关申请预审价。
  十四、预审价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海关总署深圳商品价格信息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6号
  联系电话:0755-84398022、0755-84398063
  十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1).doc
  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doc
  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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