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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

人事档案保管收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2 00:00:00 点击量:4143
  根据《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深圳市流动人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标准问题批复的通知》(深发改〔2012〕472号),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费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元/月/人。为了做好人事档案保管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调整后涉及的对象

  按原收费标准(20元/月/人)预缴了2012年1月1日以后的档案保管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二、收费标准调整后涉及的申请事项

  (一)档案保管期限顺延。对于预缴了档案保管费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人在原协议保管期满后需继续保管档案的,可持相关材料到原办理部门将预缴的费用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10元/月/人)折算往后顺延,并重新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原则上不受理退费申请。

  (二)退费。对于预缴了档案保管费的个人,在原协议保管期内办理档案调出的,委托人可持相关材料到原办理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三)单位预缴费用抵扣其它档案保管费。对于预缴了档案保管费的单位,其单位人员在原协议保管期满后不需要继续保管档案的,由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原办理部门申请将预缴费用抵扣单位其他的档案保管费。

  对于预缴费用是作顺延还是退费处理,按委托人自愿原则进行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办理档案保管期限顺延: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人事代理协议。

  2.办理退费: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人事代理协议。

  如办理档案调出,还需提供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商调函。

  3.办理单位预缴费用抵扣其他档案保管费: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人事代理协议和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商调函。

  (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办理顺延、退费或抵扣手续,并填写申请表,按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到原缴交档案保管费用的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部门按照要求审核材料,审核无误后,打印申请单,退费申请单需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3.办理相应事项:凭申请单到收费窗口办理,需退费的人员领取退款并签字确认。

  (三)办理时限。

  即办。

  (四)办理部门。

  1.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

  地址: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大厦6楼616大厅

  咨询电话:82122361

  2.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高新区分部

  地址: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科苑南路综合服务楼五楼

  咨询电话:2671216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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