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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11-20 00:00:00 点击量:29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其中:

  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单位,其责任是:
  (一)按规定要求申报资金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批准的项目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除市科技研发资金外的其他资金,以及其他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三)按要求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要时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按合同履行资金使用的相关职责。
  (四)接受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五)主管部门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四条 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出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包括: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基础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
  (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五)支持科技基础设施配套及重大科技项目研发。
  (六)支持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七)与增强深圳城市科技创新能力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应通过项目经费的形式安排,不应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对企业的支持应以弥补市场失灵为行为准则。

  第七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出方式:

  (一)无偿资助,即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方式,包括在项目完成前根据资金计划事前补助和在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成本费用给予事后补贴两种形式。
  (二)奖励,即资金主管部门在立项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项目绩效目标和奖励金额,根据约定目标达成情况给予资金奖励的方式。
  (三)投融资资助,即对企业为自有科技项目的借贷、发债、保险、融资担保、设备融资租赁、股权融资等投融资活动,通过委托借款、贴息、担保费补贴、股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是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本市具备科研职责任务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市外境内具备法人资格的有关机构可作为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该机构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由市科技部门直接负责。
  (二)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近5年内没有接受刑事处罚,或正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近3年内没有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
  (四)受资助项目应符合本市科技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或产业导向政策的要求。
  (五)资金主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资金审批

  第九条 市科技部门应在每年10月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的同时,编制下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应于市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对当年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并于收到市政府批准意见后向市科技部门下达。

  第十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根据年度预算,按照当年科技政策要求编制支出结构计划明细及其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内容应包括:支出结构项目及计划安排金额增减变化的原因,之前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各类支出计划子项安排的主要依据、宗旨和目标等。
  (二)支出结构计划规模不得突破年度预算规模,并可全面落实市政府各项支持科技研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的各项政策和决策,实现"应列尽列"。
  (三)当年首次编制的支出结构计划中,应按当年预算规模的10%~15%预留机动资金,用于落实市政府临时性政策和决策。在市人大批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后或9月后,再对预留机动资金作细化安排。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进行项目管理,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支出结构计划,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受理,会同市财政部门立项。
  对于无偿资助类项目和奖励类项目,项目立项应按照科技部门发布指南、项目单位自愿申报、科技部门受理并组织评审考察及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合规性复核、科技部门向社会公示、两部门联合审定立项的程序审批。
  对于投融资资助类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编制科技项目投融资计划,报市科技部门审定后,与金融机构在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框架下自主商定融资方式和融资金额,并根据实际融资情况提出资金申请,两部门联合审定后立项。
  市科技部门可组织专家评审或专业机构审计、检测。市财政部门可按要求在立项审核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监督。

  第十二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无偿资助类项目和奖励类项目,应由申报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批准立项时一并批准项目预算。项目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部分,来源预算总金额须与支出预算总金额相等,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来源预算中,除申请市科技研发资金外应有自筹经费来源,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投资人资金投入、银行贷款资金等。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资金项目单位属企业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金额。项目申报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再列入来源预算。
  (二)在支出预算中,应当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对单项10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的购建费应单独列示。按项目实施要求需分期投入的,应编制分期投入的时点条件和时序安排。项目申报时已支出的费用不再列入支出预算。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不得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复申报,并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三)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不应超过直接费用扣除仪器设备软件购置或开发费后的2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仪器设备软件购置或开发费后的5%。间接费用一般应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对承担科技重大专项或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可按不超过50%的比例对间接费用给予资助。
  (四)事前奖励类项目,应由市科技部门在发布申报指南同时,公布单项奖金数额、奖励条件和奖励资金使用要求等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的奖励金额编入预算。
  (五)项目预算应由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财务负责人共同确认。多个单位共同申请一个项目的,应当明确一个牵头申报单位,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由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
  (六)项目预算中应对申报资金形成的设备设施、科技资源和科技成果,提出项目形成的各项资产产权(含知识产权)处置和资源社会共享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事前资助的无偿资助类项目资金和奖励类项目资金,在批准立项后应由市科技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合同条款及合同有效附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和指标,合同中应明确申报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并分年度详细列明预算的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等资金绩效管理指标。其中绩效目标和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劣于)项目申请书中或计划文件确定的目标和技术指标。
  (二)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其中市科技研发资助金额须按批准项目资金编列,项目预算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合同预算总额一般不应低于项目申报时申报的预算总额。确需调低的,应在合同送审时特别申明理由。调整后合同项目预算总额低于项目申报预算总额60%的,市科技部门应对该项目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
  (三)资金用款进度计划。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资金用款计划,每个项目应安排不低于项目资助总额10%的资金作为保证金,在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四条 立项后,市财政部门负责按批准的资助计划文件拨付资金。市科技主管部门应收集并及时更新项目申报单位的联系信息,在下达计划文件前将联系信息提供给市财政部门,并组织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拨款资料。
  对于事前资助的无偿资助类项目资金和奖励类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委托授权商业银行对资金进行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市财政部门的通知,按要求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并开设监管专户后,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开设的监管专户上。
  第十五条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对于实行资金监管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执行以下管理要求:
  (一)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监管银行审核后对符合资金使用合同或支出计划的,将受监管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所需的货物或劳务提供方。
  (二)经批准的预算中有自筹资金部分的,应根据要求将自筹资金部分存入监管专户统一监管,或提供相关资金已按资金使用合同或使用计划同步支付的证明。
  (三)批准的项目预算规模一般不予调整。需在已批准预算规模内调整预算支出项目的,应报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
  (四)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主管部门要求,真实、认真、负责、及时地编制和报送资金使用报表,报告资金项目绩效,并于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办理验收。
  第十六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要求:
  (一)应针对受资助的资金,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对于事前拨付的无偿资助和奖励类项目应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对其中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有权进行调配。企业取得市科技研发资金,应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三)市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在项目验收时,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对于非重点扶持的企业,在往年资助项目未评估或往年资助项目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支持,经绩效评估确认从第一次享受无偿资助起三年内,企业绩效指标没有增长或增长不大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市财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
  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库和滚动考核机制,利用监管银行反馈的执行信息加强项目管理,提升科技研发资金和资金资助项目的绩效。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资金项目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资金申报时,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编报虚假预算的,取消当年申报所有专项资金资格。通过使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追回全部资助资金,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并将失信行为通报市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涉案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任何专项资金。涉嫌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及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束前暂停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二)在资金使用时,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并将失信行为通报市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涉案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任何专项资金。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的,自筹资金到位前及到位后的下一年度不得申报任何专项资金。
  (三)资金项目中期检查或验收不通过的,市财政部门停拨专项资金,收回所有未拨资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缴回在监管银行未支付资金。市科技部门应根据中期检查或验收情况,追回已拨资金。
  (四)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送信息的,由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
  (五)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市科技研发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科技研发资金整体预算和支出结构计划的信息公开工作,市科技部门负责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科技研发资金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评审、论证、审计、鉴证和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市科技部门等资金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经费中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已由深府〔2012〕127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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