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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7 00:00:00 点击量:26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以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我部结合近两年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发展情况,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修订内容如下:

  一、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一)对原承包工程项目分类进行调整和细划。根据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关于国际工程项目分类标准,将统计制度中的项目大类名称进行规范调整,同时将二级小类纳入工程项目分类统计管理。

  (二)加入对外承包工程重点项目类别的调查表式。

  1、主要运输建设项目明细表(CB3表):该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主要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线路总里程、全线桥梁长度、全线隧洞长度等。

  2、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表(CB4表):该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主要电力工程建设类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装机容量、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月末在外人数等。

  (三)将新增项目所在国就业岗位指标调整为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增加月末雇佣第三国劳务人员数量指标。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表(CB5)中取消完成营业额、外派人员数量、支付各类保险费用、支付银行利息等指标;增加当年新增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年末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支付给当地及第三国劳务人员的工资、在当地及第三国采购设备材料金额指标。上报时间由年后5月31日前,调整为4月30日前。

  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一)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将对外劳务合作定义调整为: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二)统计制度适用范围增加海员外派机构。

  (三)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LW1表)加入近海和远洋的注释。

  (四)增加劳务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指标。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2月印发的《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10]51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1-2下载
  1.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doc
  
2.2012对外工程劳务统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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