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税按新规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日期:2013-03-11 00:00:00 点击量:2709
“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在由国税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我们申报纳税感觉更方便、更快捷。”3月7 日上午,北京中税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吴女士对记者说,“我们在春节后一上班,就接到深圳国税的通知,并按要求在2月22日之前办好了申报、补报手续。”据深圳市国税局统计,自2012年11月到2013年1月属期本市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已缴纳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累计达9937.26万元,申报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达7913户次。
“ 1997年,为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3%)计算缴纳文化事业费。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开始试点,试点地区广告服务业纳入改革范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对原随同广告业营业税一并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广告业)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为保证营改增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深圳市国税局迅速行动,从两方面入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确保将该项政策落到实处。” 深圳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胡勇辉向记者介绍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的主要背景和我市的主要做法:
一方面是结合实际,细化操作办法与规程。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的具体的操作办法,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针对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后部分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研,属于市局权限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及时下文明确予以解决;需要请示上级的,及时向上级请示要求明确或解决。
另一方面是加大力度,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利用专题讲座、座谈会、媒体、刊物、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疑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政策宣传,加强深圳市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的辅导,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政策的主要精神及相关规定。
“自2013年2月起,凡是在深圳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胡勇辉处长还温馨地提醒相关纳税人,“因征管系统原因,本市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11月份属期延缓至2013年2月起征收。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月属期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不同月份属期分别填写文化建设事业费申报表在2013年2月增值税申报期申报缴纳。新规定适用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其申报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直接咨询主管国税机关或拨打深圳纳税服务热线12366。 ” 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在纳税人日常申报情况下,要求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登记;二是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要补办缴费登记;三是对一些广告业务的发生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也就是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强求在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环节办理缴费登记,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再办理缴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