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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有多项新调整
发布日期:2013-03-28 00:00:00 点击量:3427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公告》涉及到深圳市三万余户出口企业。为此,3月25日上午,记者专门向深圳市国税局专管出口退(免)税工作的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了采访。

  据了解,《公告》制定的背景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个是《管理办法》下发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了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了用于申报退税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此《管理办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二个原因是《管理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深圳市国税局也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等措施时,发现这些措施的实施要以企业的申报为起始,需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据介绍,本次公告政策调整主要完善了四个方面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三项内容、增加了四项内容。

  《公告》修改完善的内容主要有:

  (一)针对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废止了《管理办法》及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
  (二)将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处理方式,由《管理办法》中的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方式,统一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这样一方面便于操作,另一方面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的规定。
  (三)修改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和手册核销的相关规定。
  《公告》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
  《公告》中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即:“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这个环节每个企业只需进行一次)、“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公告》中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一次性核销;《公告》取消了原管理模式的两个表单:“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减轻企业数据录入和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的工作量。
  (四)完善了委托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开具流程。

  《公告》进一步细化明确的内容主要有:

  (一)进一步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情形明确为“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情形明确为“未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的”。
  (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免税业务时,提供有关资料的要求。
  《公告》明确了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电子数据;《公告》明确了按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备案;《公告》明确了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公告》明确了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的,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同时明确了该项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进一步细化了企业退(免)税办法变更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公告》增加的内容主要有:

  (一)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细化了有关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
  1.增加了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申报、核销免抵退税的具体办法。
  2.根据地方政府和出口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公告》补充了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和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实行简化的备案办法进行管理的规定。
  3.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内容纳入《公告》。

  (二)增加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有关规定1. 明确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2.明确了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3.明确了企业可在退(免)税正式申报前进行预申报。同时为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也可进行退(免)税正式申报。
  4.按照优化服务、体现宽严相济管理的指导思想,《公告》中增加了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申报退(免)税,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

  (三)细化了退(免)、免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一是要求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发生出口发票金额与出口报关单上金额不一致、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造成报关单上商品代码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不一致等情况,需填报相关表格,说明情况。
  二是增加了退(免)税、免税申报的规范性要求。要求退(免)税、免税申报时,需将有关纸质资料按申报表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报送或留存备查。
  三是细化了申报退(免)税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匹配规定。
  四是明确了免税品经营企业要将经营货物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是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六是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四)增加了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管理规定。
  1.增加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
  《公告》中列举的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是对财税[2012]39号文件当中的“退(免)税申报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细化。主要目的如下:一是可以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行为,提高遵从度;二是可以保障国家税款安全,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2.规定了暂不办理退税的3种出口业务情形和1种出口企业情形。
  3.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4.规定了对出口业务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疑点的,对所涉及的退(免)税采用暂不办理、提供担保等措施,从而保障国家退税款的安全。

  据悉,《公告》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规定外,其他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公告》规定有一些资料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因此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完善之前暂报送纸质资料,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完成后执行。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了深入宣传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持续提高出口企业对税法的遵从度,深圳市国税局计划在4月份组织面向新办外贸企业退税人员的政策宣讲会,初步计划组织七场,每场300人次,共计2500人次。另外,在四月份税收宣传月期间,深圳市国税局还将联合进出口商会等机构共同开展政策宣讲。

  “关于培训和辅导的相关具体时间地点,深圳市国税局将在国税网站‘出口退税专栏’进行公布,请出口企业密切关注。”直属税务分局工作人员温馨提醒出口企业办税人员,“如果纳税人还有其他疑问,也可拨打深圳纳税服务热线12366-1了解咨询有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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