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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跨境公路客车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3-12-24 00:00:00 点击量:5670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跨境公路客车(以下简称跨境客车)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跨境客车包括营运跨境客车和非营运跨境客车。

  (一)营运跨境客车,是指经内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依照规定在海关备案登记的从事来往香港、澳门跨境公路旅客运输营运业务的车辆,包括产权地为香港或澳门的客运车辆,以及产权地为内地的客运车辆。

  (二)非营运跨境客车,是指经内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依照规定在海关备案登记的来往内地与香港、澳门跨境公路非营运性质的车辆,包括产权地为香港、澳门的私家车、公务车,以及产权地为内地的私家车、公务车等。

  二、来往内地与香港、澳门跨境公路营运性客运企业(以下简称跨境客运企业)、来往内地与香港、澳门跨境公路非营运性客车指标所有人(以下简称非营运指标所有人)应严格遵守海关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进出境海关手续,并对跨境客车及其驾驶员负有管理义务,保证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承担车辆进出境申报、货物进出口报关、缴纳税费以及提交相关许可证件等责任。

  (一)跨境客运企业,是指经内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营运性客车指标、车辆牌证,并依照规定在海关备案登记的企业。

  (二)非营运指标所有人,是指经内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非营运性客车指标、车辆牌证,并依照规定在海关备案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跨境客运企业、非营运指标所有人应在从事有关业务前,向进出境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跨境客运企业、非营运指标所有人、跨境客车及其驾驶员的备案登记、变更备案登记、注销备案登记及年审延期等手续。

  海关对核准备案登记的跨境客运企业、非营运指标所有人、跨境客车及其驾驶员核发《来往香港、澳门跨境客运企业/非营运指标所有人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来往香港、澳门车辆进出境专用手册》(以下简称《专用手册》)和驾驶员海关通关证件。上述证件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可申请延期,每次延长期限为一年。

  四、跨境客运企业、非营运指标所有人应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年审延期手续时以下列方式按车向海关提供金额为车辆应纳税款相当的担保:

  (一)境内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二)海关依法认可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保函;

  (三)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跨境客运企业、非营运指标所有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海关规定的,其属下跨境客车不得进出境。

  五、跨境客车应在海关备案登记有效期内,由在海关备案登记的跨境客车驾驶员驾驶进出境,经由批准的口岸通行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已在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跨境客车,跨境客运企业、非营运指标所有人在对其进行转让、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处置前,应当向海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登记以及其他相关手续。

  六、港澳籍跨境客车进境、内地籍跨境客车出境后,应自进出境之日起三个月内复出境或复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跨境客运企业、非营运指标所有人应在期限届满十天前向备案登记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经海关同意后,可在车辆备案登记有效期内予以适当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复出境或复进境或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

  七、跨境客车进出境时,车辆备用物料以保障车辆本次进出境行驶必需为限;驾驶员及车载乘客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物品,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有关规定监管。

  驾驶员及车载乘客不得为其他人员托带物品进境或出境。

  八、本公告内容自2014年1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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